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