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