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古树名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