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