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五至十倍的罚款。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