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除紧急抢险救灾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