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钉拴、捆绑物品和悬挂、倚靠重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绿地内违法停放车辆;

(六)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修剪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