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