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