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经依法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实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