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予以明确。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