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