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