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不低于省的有关标准执行。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