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