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