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