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