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