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