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