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