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