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技术侦察;(三)出具鉴定报告;(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七)审核案件;(八)保管武器和警械;(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