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