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