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