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在公共绿地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