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土地评估价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