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停放非机动车辆;(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举办文体活动等;(三)停放机动车辆和设立广告牌;(四)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五)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坑垒灶、烧烤;(六)其他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