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完善提升滨河两岸园林绿化景观。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