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