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