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