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