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经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绿线公示牌或者界碑。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绿线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