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