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

经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绿线公示牌或者界碑。

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绿线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