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高度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修剪。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的树木归树木所有人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自然生长树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或者森林火灾的;

(四)线树距离不得小于《安规》表3中,10kV及以下:0.7米,20及35kV:1米,66kV:1.5米,220kV:3米的规定时,邻近或达到此距离时,供电公司内部履行紧急避险程序后;

(五)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应当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对林权所有者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