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和保护规定: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林区、采矿作业频繁的高压输电线路周边地区;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江河电缆的两岸。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安全标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