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
(二)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三)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或悬挂物体;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钓鱼、释放气球等空飘物、燃放礼花、抛掷物体、喷放各种彩带;
(五)在设有地下电力设施标记区域内挖掘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架空电力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七)66千伏以上变电站周边300米内实施爆破作业或周边1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