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