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自治县的发展作贡献。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