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本部门的财政预算经费。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