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本部门的财政预算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