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贫困山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增加对贫困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设山区集贸市场,发展商品经济,改善山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存条件恶劣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