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多种形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城乡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农民经商,促进商品流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沿边、沿江通道优势,开展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