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多种形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城乡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农民经商,促进商品流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沿边、沿江通道优势,开展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