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造和提升蔗糖、茶叶、林产品、畜产品加工业及建筑材料、采矿、冶炼、化工等工业,保护和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工艺品。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