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造和提升蔗糖、茶叶、林产品、畜产品加工业及建筑材料、采矿、冶炼、化工等工业,保护和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工艺品。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