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