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