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或者团体的认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审核,经公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证书或者匾牌。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