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民族研究会等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文艺表演团体、文化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整理、研究、交流、专业技能培训和其他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