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并通过记录、建档等方式,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总交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损毁、流失。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